飞院发〔2014〕2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二级学院、中心、部、处、室、局、馆、厂、公司、医院、基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央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已在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网址: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1/t20140106_1033058.html,请各单位自行上网学习。
二、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措施要求
(一)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学校及各分院正职校(分院)领导出差相互审批;副职校(分院)领导出差由正职校(分院)领导审批;正处级领导出差由分管校(分院)领导审批;其余工作人员出差由本单位正处级领导审批。
2.模拟中心、修理厂、后勤总公司正职领导出差相互审批;副职领导出差由正职领导审批;其余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
3.科研项目发生的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处领导审批。
各级领导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办理公务,均不得报销差旅费。
(三)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四)研究生随同教师参加横、纵项科研项目相关事项发生的差旅,按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相应的差旅费用。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飞院发〔2007〕52号)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