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点击数:

(摘录自2012年03月05日成都商报)3月2日,省地税局发布公告,对新出台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办法》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税负,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主受益最大,税额标准从原来的420元/年下调至300元/年,而对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乘用车,在现行420元每年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调高了税额标准。

排气量越大税负越重

省地税局称,今年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征收车船税,此次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具体为:对占我省乘用车保有量近25%,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维持原税额标准180元/年不变。对占我省乘用车保有量近48%,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标准从原来的420元/年下调至300元/年。对占我省乘用车保有量近17%,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标准由原来的420元/年下调至360元/年。

不过,对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较大排量乘用车,按税法规定,在现行每年420元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调高了税额标准。具体为: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年72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年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年3000元;4.0升以上的,每年4500元。

六大类车船都要缴税

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向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种情况可减免

除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船税减免项目外,我省对三种情形的车船明确了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鉴于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适用的税额标准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存在差异,在实施办法公布前已经缴纳了2012年车船税需要办理补税或退税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补税和退税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在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到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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