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车“十不准”

作者:来源:后勤服务总公司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8日点击数:

不准洒后驾驶车辆;

不准私人动用公车,完成任务后严禁车辆不归位、乱停乱放;

不准超载、超速、超员;

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不准带故障出车;

不准让车不让速,严禁占道行驶;

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驾驶车辆;

不准(大雾天)事先不请示冒险驾驶车辆;

不准与乘车人闲谈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不准强行超车、变道和繁华地段超车。

上一条: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解读

下一条: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